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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标配行业25种重疾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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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此项);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注: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注: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注: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注: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注: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名词释义

1.医院

指二医院、二医院或保医院。

2.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4.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5.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6.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7.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8.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9.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3.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可以向保险公司查询。

重大疾病保险一般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发生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时需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合同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强友会∣保险小白的知心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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