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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院饭店就餐摔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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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在饭店就餐中途去洗手间,起身时因地面水渍滑倒,后医院诊断为右眼外展神经麻痹、闭合型颅脑损伤等多项伤害。原告请求饭店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损失共计6.5万余元。而被告认为,宋某的摔倒与地面是否湿滑无关,是宋某自身疾病突然发作导致,与饭店无关,双方矛盾点突出尖锐,均不肯让步。
庭审辩论结束后,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充足、可靠的证据证实宋某的摔伤是否与饭店地面湿滑摔倒存在必然的关系,案件局面一度僵持。为尽快解决案件的矛盾争议点,最大限度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由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一次付清,今后原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告提出索赔。
法官提示:安全保障义务是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来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人员提供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而广大群众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内也应尽到小心谨慎的义务,保障自身安全。
供稿:高新区法院宋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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